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研究生毕业生2023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6-05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 7号),现就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2020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和2019、2020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地方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普通高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六条 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第八条 黑龙江省边境县名单: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

材料上报时间:8月21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请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报送材料(附件3)、附件4(正反面打印并填报院系审核意见及以上内容)、附件5的纸质版、电子版交给所在年级辅导员。

外围买球app十大平台

2023年6月5日

分享到:
Baidu
sogou